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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cli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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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某些女性的“人肉搜索”
时间:2008-10-03 Friday   心情:怒发冲冠   天气:晴   浏览 143 次   得分: 0 分
作者: philclinton [举报此日记] [我要签写日记]

最近在网络流行一个词“人肉搜索”。不知道哪个“闲人”发明的。读起来血淋淋,但是事实证明这个命名却很贴切。最近我发现这个论坛中也有这样的气息,这气息弥漫深远,让我毛骨悚然。难道舞文弄墨的诗词爱好者也成为这样一个群体的痴迷者了么?

网络,需要净化。但是“未经净化”的帖子,却往往点击率最高。为何?人性的卑微。

网络净化,人人有责,而净化网络的清道夫发表的帖子点击率也同样的高,为何?人性的自大。

    个人认为,网络是信息交通的工具。它的优越性体现在迅速及时、便捷开放。胡锦涛主席重视网络开网络亲民先河可见一斑。可见,网络的大众化演变为网络的政治化和舆论监督成为大势所趋。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不可否认。然而,当网络成为一张真正的大网,开始影响现实,甚至干预执法和司法关注的范围和权限,那么不得不重视和反思。

    诚然,网络在揭露丑恶甚至犯罪方面起到了通知、通告、通缉等都无法比拟的作用。在打击“藏独”等犯罪分子的正面作用发挥出来的同时,在其他领域里很多法律范畴之外受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被席卷进来。当网络从“网”,变成“点对点”的工具时,它的破坏力则突显。此处的“点”便是个人。个人的信息可能被另外某个人的好恶夸大。一个“点”所涉及的环境中出现的“丑”被公之于众。加上更多的“点”附着上来,导致一个“点”被越图越黑,越涂越深,越涂越大,成为一“圈”、一“片”、甚至一个超越容忍限度的法律调整的对象。

     这也是人肉,那也是人肉,连“烟雨”中都开始弥漫“肉”的气息。而被搜的人的的确确陷入“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恐惧中。这种恐惧,是不正常的。为何?

对正义的误解和滥用。

正义,作为法律和道德的结果,人当维护和监督。没有监督的地方就会缺少正义的气息,没有正义的气息就会为腐败、堕落、肮脏的事物提供滋生的温床。然而,正义不是依靠个人的喜好决定。一个人,讲了一个故事,故事中涉及到了另一个人,另一个人做了写故事的人和读故事的人都不喜欢的事情,于是写故事的人和读故事的人都开始警告甚至唾骂,再甚至演变为全民的大刀向那另一个人砍去。究竟是被砍的应该被砍,还是砍人的应该掂量一下手里的刀。

我想首先,正义的标准并不恒定。譬如一个男性喜欢寻花问柳,而且肆无忌惮的发表度春宵的日志和销魂的感想。而女人大多厌恶被玩弄。于是厌恶被玩弄的女性的眼中寻花问柳的男性则开始和“强奸犯”的形象靠近了。然而,这样具有不检点的生活方式的男性是否就应当被施以“强奸犯”的眼光去度量呢?

不同。首先,强奸犯罪是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在受害者不知、不敢反抗的情形下性权利被侵犯。而寻花问柳的男性无论从主观意识上还是从客观方面都不具备这样的社会危害性和主体危险性。于是,这样的男性可能被左邻右舍抛以白眼,可能无法顺利的从政或经商,或者被年轻女性敬而远之等等,当社会否定对他造成影响,他便应当改悔,这就是道德的教育作用。当他妻离子散,他会痛苦,当他寻花问柳身染性病,他要悔恨,这就是道德的惩罚作用。当别人看到他的行为受批评,或者有了不好的下场,那么观者便会洁身自好,这就是道德的警示作用和“预测功能”。然而,不要忘记“吐沫可以淹死人”的民间谚语,当这些作用和“功能”被网络放大,加大其作用的效果,甚至无限的接近“刑事犯罪惩罚”的程度,这就是超越道德调整范围后的悲哀,是一种不仅仅对当事人的悲哀,也是全部参与者的悲哀。因为我们用错了权利。

其次,正义的维护在于“制衡”。没有制衡的正义是不可能客观存在的。往往从自我良心发生的制衡作用最为重要,这也就是为什么提高全民素质,五讲四美三热爱的主题。当自我良心的制衡弱化,那么大众的“制衡”就要发生作用。而这种“制衡”既包括“控诉功能”也要包括“辩护功能”。只有两个功能共同存在和发生作用,才能在制衡中寻找到社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正义标准和正义作用,实现正义之下的秩序和稳定。举个例子,从法律上说,律师或者刑事辩护人的作用是以独立辩护权人身份进入到阴森森的刑事犯罪审判当中。通过刑事侦查机关和检察控诉机关的双重努力,有先奸后杀的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罪证都已经很充实了。然而,未经审判机关审判和宣判,任何人不得视为罪犯,于是这样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是“犯罪嫌疑人”,无论在百姓眼里这个“嫌疑”有多么大,多么精确。法庭审判中,具有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佩戴“国徽”,法警挎枪两边,监狱甚至刑场里的工作人员磨刀霍霍,这些参与者的目的就是使这个罪恶滔天的“嫌疑人”定罪,并且伏法!然而,从前的魔鬼面对如此强大的暴力机器,此刻变成了一个弱小的虫豸。他不再炫耀威风,他不懂法,不知道自己做的事将面临怎样的结果,他会发抖。就在我们都认为这个“强奸犯”该千刀万剐而这个人也丧失“自我辩护能力”的时候,一个角色必须出现,那就是“辩护人”,由于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处以死刑,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个“辩护人”通常是被告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这个律师将会“慷慨陈词”,而且优秀的辩护律师很有可能给人一种错觉,他是“魔鬼代言人”。然而,果真如此么?不是。每个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应当被保护。辩护人需要发觉案件的疑点。这个疑点未必是“无罪证据”,还有可能是“罪轻”、“不当死”、或者“死缓”的疑点。有了“疑点”就需要被证明,没有被证明的重要疑点,不能武断推定“无疑”,从而判定被告人死罪立即执行。没有这样的疑点么?未必。譬如说,犯罪嫌疑人有先天的精神障碍,足以影响正常的行为和思维。譬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激情犯罪”的可能,是否受了某方面的刺激。譬如,被奸杀的被害人是否是性工作者,开始是性服务的金钱交易,被告人在性交易过程中有超越常人的性虐待倾向超过了通常性工作者的容忍,受到被害人的反抗、辱骂、或者被害人打电话给色情服务的靠山黑社会领导者打电话要派人到某某地点来“处理”这个嫖娼的被告人等等。于是,若干疑点浮出水面,是“奸”么?是有预谋的“杀”的故意犯罪么?这些疑点即便属实,当然也不能够放过这样的犯罪分子,但是“当斩”么?这些都需要证明和辩论,依据刑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和被害人家属往往不会考虑这些,包括旁听的人大多想杀之,以解心头之恨。可是“杀”与“不杀”之间实在是在“正义”面前摆下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必须合法的越过,不能有半点闪失。

暴力机器要把一个人绞成肉泥,实在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可是应当不应当“绞”却必须给与回答。说到这里,我想说“人肉搜索”的威力。“人肉搜索”往往只有“控诉”,却没有“辩护”。这样一头沉的社会现象必然无法避免的导致一个偏颇甚至残忍的结论。或许法律、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等等上层建筑的构筑者放弃了干预,让公众去评判。这或许是一个侥幸的缓冲。然而,“公众评判”的威力未必弱于审判的结果。并非每个被批评的人都有“先奸后杀”的严重性为。大多数反倒是最多是道德沦丧。可是道德沦丧的人被逼自杀,却是实实在在的可以和“死刑”媲美的悲惨结局。

这个论坛里有些朋友似乎道德水平不高。如果果真如此,那么可以去批评,但是远达不到万众唾之、洙之的程度。浏览一些女性资料的时候我发现,我比较欣赏一些很不错的女性在被问“你想要/喜欢一夜情么”,她的回答是不卑不亢的,“请不要问我这样无聊下流的问题”,或者“你可以去问问你的妈妈她怎么想”。这样的拒绝和警告是适当的,而且具有教育意义。但是,我也读到一些女性公开发表的帖子,我发现,批评者的言辞越发的激烈,动情,跟者甚多,而且发帖者会和有同样爱好的网友在骂累了、骂够了的空闲间歇相互给一个smiley,给一句轻松的笑话,小小的鼓励… …以为结束了,不,没有,等歇过乏来接着骂,还信誓旦旦的表现出“除霸安民”的英雄形象。而且由于知识水平相对较高,骂人不吐脏字。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搜集了各种素材来证明“骂之有理”,从而刺激起中立观望的人加入骂的行列,更加刺激起已经开檀大批的人更大的兴趣和热情。

应该干涉和过问别人隐私的合理性姑且不谈,我想问,是谁赋予这样的公开批评权利?我们不能忽视,批评的度一旦被打破,那么下一步便是攻击。看着那一个个跟贴,一篇篇檄文,我不由得想起文化大革命时“红卫兵小将”们的飒爽英姿)。请反省一下,凡事,讲究个度,而“度”和某个场所的文化氛围有关。凭心而论,看一看这个网站的公开问题、资料、留言等等,其开放程度是比较高的。在这样的环境下,自然是各有所“好”,这里有“诗词互赠”,那里有“一夜春宵”,丝毫不违反规则。这个“好”,或许很让人反感,但是毕竟是没有违反规则的。我也资料中的“亲密关系”删掉了,就是因为它引起了一些女性朋友的误解,开始“暗送秋波”。“秋波”自然是我的幸运,可是我不是来找这个的,自然也就不想要。我不想要,却有人想要。别人想要的,我不能阻止他不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孔子的训导。很有道理。而“存在”即“合理”,也是由其环境相呼应。难道,要逐个批之?

再用更糟糕的视角来看,网络中露脸的人有一半都不是现实中的模样,甚至有些是使用其它同性或者异性的身份参与网络。譬如我在这里有相片,有我很多方面的资料,如果别人把我的资料和相片使用在其它地方和场所,包括网络,而且把他或她杜撰出来的语言冠以我的名号,会怎样一种结果?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可是邻里开始议论我,开始让他们小孩子躲着我,我还纳闷都是怎么了,我没做什么错事啊?

我不想擅断骂人的是冒名,还是被骂的是冒名,也许两个都不是冒名,也许都是,或许名字是假的人是真的… …但是有一点,不要让人看到你在指着一张照片破口大骂,因为一旦照片确定,那么对象也就确定,而且是现实中的某个人。如果被骂的人本无恶意的选了一张别人的英俊的照片,骗取女人的好感,而你指着这张照片骂着个使用照片的“坏人”,那么看到的人会把“照片上的人”和“被骂的人”混为一谈。谁知这里不会有他的邻里、同事、亲友呢?

起初,因为每个人的言论都应该是自己负责,我没有权力干涉,所以我并不想过多谈论这样的问题。。然而,读了几个帖子后我发现,这样的情况多而且严重,那些放肆的开檀、分析、证据等等让人感觉并非可以熟视无睹。我起初不否认某些人的主观动机是好的。但是读着读着,渐渐的产生了质疑,这样的女人自以为正义的侵权行为似乎是一种习惯,一种视他人权利于无物的习惯。净化,但是不要变了味道。网络净化,不仅仅要净化赤裸的堕落。网络里,人人都获得了知情权,获得了话语权。在网络监督主管部门不会强制管理的领域里,人们越发开始肆无忌惮的使用自己的权利,甚至养成了侵犯他人权利的习气,动辄洋洋洒洒,杀人于无形。我认为这样否定的结论并不过分。你,可以用好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让自己的权利延伸到他人的权利领域里,开始肆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请自重,不要成为中国的“圣女贞德”,除了权利,你还有义务。

silent l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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